你老家的房子,之前不是你名下,根据新婚姻法,不算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把拆迁房置换的新房赠与子女,等同于为子女购房出资,你妻子能否成为受赠者,取决于“房产登记在你个人名下”产不产生“明确表示赠与给你一方”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拆迁得来的房子,因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只能视为父母对你个人的赠与,该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你的个人财产。当然如果您还是担心,也可以让你父母写一个声明进行公正,声明的内容大致就是拆迁房是对你个人的赠与,与其他人无关,类似这样的声明,去公证处作一个公正,那么以后发生纠纷就会有比较牢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