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由此可知,离婚协议书写要求是:
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
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c、在离婚协议书中需表达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的处理意见。
同时,离婚协议书还有以下要求:
a、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c、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得剥夺或限制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一_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_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_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_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_共同债权_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_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_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_期限;
七_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_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_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_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