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1.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也称委任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什么是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也称委托合同消灭,是委托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归于消灭。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1)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法定条件
①委托合同期限届满;
②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③委托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④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
⑤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2)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法定条件
①当事人(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当然,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此项权利。
②委托合同中,自然人一方死亡,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③委托合同中,自然人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④公司企业法人单位破产的,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例外
在出现上述委托合同终止法定条件时,但又出现委托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即委托合同有效或者不产生委托合同立即终止的效力,具体如下:
①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另有约定;
②依委托事务的性质在发生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情况时,不宜终止委托合同的情况:
ⅰ.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当委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之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
ⅱ.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委托人作出妥善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四.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制度
委托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直接或间接承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二者的区别有:
1.委托代理是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委托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如果受托人不允诺,则委托合同不成立。
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存在于本人与代理人以外的,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委托是对内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之间的委托事项范围更广,委托事项即可以仅限受托人单独完成某项委托任务,也可以涉及受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委托代理中的委托事项只涉及受托人进行与第三人的民事活动。
当然,如果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民事行为时,一般应有代理权的授予,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的基础关系,委托代理仅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