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去年购买了一套位于顶层的商品房。当时发展商承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三个月内,只要我交齐房款,并付清入住费用后即可入住。当时我急需一套房屋,于是当即就落定,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发展商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我使用,逾期交楼超过180天的,发展商每天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一次性付清房款。但交楼期限界满后,发展商却告知,因政府原因,验收手续尚未办妥,要求我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发展商将交楼的日期顺延180天,我放弃这段时间违约金,同时在新的交楼期限界满后,如发展商仍未能交楼的,违约金比例调整为按我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天支付违约金。发展商赠送一年的管理费给我,如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由于我不了解相关的规定,就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可拖到今年,新的交楼期限也界满,发展商还是不能交楼。我想了解一下,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能否要求发展商按合同约定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现在也无法入住,赠送物业管理费更无从谈起,违约金的比例应按哪个标准计算? 答:如林小姐所讲情况属实,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据补充协议履行合同义务。林小姐与发展商签订补充协议,实质上是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应以后一份合同(即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林小姐不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合同约定的交楼日起至今的违约金,因为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已明确,林小姐同意顺延交楼日期180天,故此林小姐只能要求发展商支付从新的交楼日期至今的违约金。同时,因林小姐与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变更了违约金比例,只能以补充协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来计算违约金。 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发展商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一定要小心审核合同条款,往往陷阱就藏在这些补充协议中。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