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如何解释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应该如何解释?

17K文学网 说的对

我给你举个例子吧

比如你受雇于联想公司 联想公司突然有一天要无故的开除你

没有任何原因

(这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了,其他违法情况很多不一一说明 法律条款内都有

规定 除违法犯罪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之外,用人单位一般是不可以单方面解

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的就是在双方签合同里写的那些 当然也仅仅限于法律)

你,当然很不服气了 就申请劳动仲裁了 当然是联想败诉了

这时候你想了 我已经把公司告了 再从那也呆不下去了

我还是走吧(这里就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于是就你就索要了赔偿金,离开了。

至于“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这条,我个人以为可能是说那种为达

到某个目标而制定的临时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有很多种的,如果你是做人

力的,你肯定很明白。

法律条款是尽量涵盖多种情况,尽量严谨的,所以你不用对这后半句话多想。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9-03
你所在的公司如果非法解雇你,你却要求公司不解雇,那么公司就不能解雇你。如果你也不想干了或者你没法干下去了,那么公司解雇你的话,要给你支付赔偿金的。

哪里不清楚?有具体的事例么?法条写的比较明确了。
第2个回答  2015-10-11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对于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理解。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