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6月19日我去一家摄影馆拍了个人写真。我去看样片的时候工作人员谈到我的照片拍的很好,要给他们做广告,当时经过考虑后我没有同意。可是在8月2日的时候我发现在他们的网页上有我的照片,上传时间是7月14日,今天我问了工作人员,他们推卸责任说不知道,又说明天就把照片卸下来,不管他明天是否卸下我的照片,我觉得在这么半个月里我的肖像权,已被侵犯,我想问一下我我该怎么办?如果我要求物质上的赔偿可以有多少?
照片未经同意被用来做广告,侵犯了肖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