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以后公司故意拖时间去上诉,我想在驳回上诉以后要求支付利息,这个利息怎么算?

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是2月23日作出的。
公司在3月23日上诉的。
现在还未开庭审理,被驳回的几率极大,所以驳回以后,我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司支付利息,这个利息应该从哪天开始算,每日收多少利息,要以哪条法律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要提醒你的是,上诉期间应当计算利息,但是不需要双倍支付。如果没有维持原判,那就不用算了,呵呵。追问

那么,仲裁给我的文件确定了公司3月25日收到的裁决书,上诉期30天,裁决书写要求三日内支付,所以利息从4月27日开算?从法院宣布驳回申请维持原判开始x2对不对?

追答

对的,利率要看他拖多久,拖的越久利率约高,按银行同期3个月。6个月。1年利率按拖欠情况来使用。利息从3月27号开始计算,上诉期也得算利息。上诉驳回他就得给从3月27号之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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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3
利息没多少钱的,好像是按活期利息来计算就万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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