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公司工作一年零十个月,前一年签有合同,到期后就没有续签。但是我一直在正常工作,公司也在正常为我缴纳保险和支付工资,后因公司不续签合同,我提出辞职,然后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0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公司称他们有通知我续签,但是我自己恶意不去签订,并提供了我合同到期后,公司的续签合同名单(公司自己打印的一些续签人员名单,但是并没有我本人确认,事实上也根本没有通知过我),劳动仲裁支持了公司的说法,认为原公司是通知我签订了合同的,是我自己由于个人原因未签订。不知道公司提供这样的证据(一张打印的续签名单,有我名字的A4纸张)是否可以证明他们通知过我?我这个情况,现在如果要继续上诉,应该怎么做?可以介绍成都当地的擅长这种官司的律师给我不?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