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几个同学今年1月份一起在远翔培训学校培训会计证+实操的课程,当时咨询时候上课时间和地点都说得很明确,可是2月15日开课的时候不但上课地址改了连课时也压缩了,我们和学校沟通回复我们还会开详细讲解班,初步定在四月份但也不能确定。我们觉得这个学校太骗人了,老师讲的也不好,实操课就不想在这个学校学了,想换成不带实操课的班型退差价。学校就以我们已经上过课了并且以报名表背面注明这个班型是不能退换的为由,百般推诿。报名时他们没有让我们看报名表背面的说明,也没提示我们这个班不能退,还有就是交费时也只给我们开了收据,报名表背面注明了几项不能退费的条款,但是上面没有学校的盖章,我们要求换班退差价违法吗?他们的理由合理吗?
我还在他们那里报的公共营养师二级网课取证班,报名表上都写的是14年3月考试,可是学校前几天打电话通知说我不能参加3月的考试,具体原因也没说明白,我认为是他们的失误造成我不能参加考试,网课我都没看过,我要求他们一起退款,这破学校也是以报名表背面注明网络班是不能退换的为由,不给退。而且这学校好像还把我们联系电话泄露给其他的学校了,我们应该怎么能解决这个麻烦呢?求大家给帮帮忙!
不合理的。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州市番禺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学生退学、退费等问题。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务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
扩展资料:
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1、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规查处工作。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2、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章和财务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手续。
3、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应当到审批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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