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处末位就要被淘汰,这一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如题所述

有两个步骤:1、首先,对于绩效考核末位淘汰的做法,事前双方对此应当协商一致达成约定;事后对于考核结果应当得到你的确认或者单位要举证其考核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2、其次,即便上述1完备了,劳动者真的考核处于末位,根据劳动合法的规定,这应当是属于不胜任工作,在单位决定解决前还有一个前置程序,那就是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当然对于这个再次不胜任,单位仍负有举证责任证明。
你的具体情况,你具体对照吧,如果单位没有做到以上两点,基本上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主张的补偿有①代通知金1个月(未提前30天通知);②经济补偿金,看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一个月;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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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4
如果你说的“淘汰”是解除劳动合同,那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对劳动者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3-12-14
这个要看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中事先进行了约定,并且要规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岗位目标和考核制度,据你现在的介绍,看来公司这么做是没有我们律师想的这么周全的,到劳动仲裁中也应该是占下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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