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山东省住宅小区不能直接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能是先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该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
依据如下:1.我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至于怎样成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请参见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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