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拒绝患方做医疗过错鉴定,导致一审沿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额度范围窄,不能保证患者的根本利益,且医疗事故鉴定中包庇医院,颠倒黑白,二审开庭前能变更诉讼请求么?
一审时法院不让做医疗过错鉴定,导致最后判决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的,现在二审法院同意做医疗过错鉴定,应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吧,有新证据时也不能变更么?不是有相关规定能变更的么,一审时要求按湖南城镇户口赔偿,后面查询相关资料才知道,可以按常住地的年人均生活水平,且居住地生活水平明显高于起诉地法院所在地。医院同时上诉的,理由是我们小孩是农村户口,应该按农村人均收入赔,可是我的小孩经常居住地为广东。
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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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关问题,就是赔偿标准,城镇农村户口问题,我有证据证明小孩长住地在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