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解答: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讼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如果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其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则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因此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二审不能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更不能依次作出实体判决。否则,一是对于变更诉讼请求后的判决结果,对方当事人会丧失上诉权;二是二审会犯下一审同样的错误。
即便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自己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不能维持一审裁判,或者自行改判。理由有:第一,依然是对方上诉权的问题;第二,“证据规则”是程序方面的规定,一审没有引用正确规则,不仅是适用法律错误,还有程序方面的错误,所以二审只能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在二审中,不管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其它原因,都不能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法院仅对上诉人的上诉内容进行审理,所以在二审中,不管什么情况,都是不能变更诉讼请求的。
如果原审原告在二审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可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由原审原告其另行起诉。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变更,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
可以申请发回重审么?
追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