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单位解除合同除工伤赔偿外还应该给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题所述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8
依据《劳动合同法》46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仅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应当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并不包括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项,仅因工伤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应当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2-07-15
1、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情形,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第三十八条情形,则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见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工伤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种情形,可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见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3个回答  2012-07-15
应该给,两者不矛盾
第4个回答  2012-07-15
是 啊 知道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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