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是用人单位呢,还是劳动者呢?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至40条有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依据,供楼主参考。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追问我是劳动者。第三十七条,只是说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批准怎么办,
追答额,是这样,以下3种方式,供参考:
1、如果你递交的辞职报告,那么,你在递交时,做好录音,以此表示你在当天有正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告知过用人单位的事实。录音做好后存入电脑备用。只要能证明到你是告知过用人单位的,那么,过了30天,你就可以自动离职就不存在违法情形了。
2、你可以采用EMS快递的方式,将你的辞职报告快递给用人单位。只要在快递单上载明你辞职的主题词即可;
3、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加班费、没有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法定义务,没有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情形,那么,你完全可以对照38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辞职走人,或者以用人单位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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