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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公司上班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但已缴纳保险,这合法吗,
本人在公司上班4年,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但已缴纳保险,现本人已离开公司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以没有完成工作业绩未由,扣压我一 个月的工资,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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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2012-10-12
不合法
一、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级别管辖”的原则。用人单位有以下违反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违法擅自招用劳动力(指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外来工、港澳台人员、外国人);
3、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等不合理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
4、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不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7、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非法招用童工的;
8、非法从事职业介绍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
9、用人单位不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经审核,举报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举报投诉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内容的,告知向有关部门反映;
2、举报投诉的内容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3、举报投诉的单位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告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4、举报投诉没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没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的,要求其补充明确;举报投诉人不能补充明确的,留存备查;
5、投诉人缺乏必要的身份证或基本证据的,要求其补充提供。
总之,如果你按正常的程序和途径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了,他们不受理或者受理后的90天内没有处理的话,你们可以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要求劳动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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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看法
第1个回答 2012-10-12
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依法解除这个视同签订的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第2个回答 2012-10-12
协商不成 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投诉 主张双倍工资 +支付实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85条。
第3个回答 2012-10-12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扣发一个月的工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第4个回答 2012-10-12
不合法
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免费的
第5个回答 2012-10-12
不合法啊,可以请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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