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很多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合法、长期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司法解释:在定居国从事的民事行为,适用定居国的法律;回到中国从事民事行为,适用中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司法解释:“不动产”是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所有权、买卖、抵押、租赁、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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