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职工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这个月工资的基数标准是什么?

是按照职工实领的工资计算出来的平均工资?还是职工月基本工资?还是什么?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请告知法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高;但是其它类型的奖金、补贴、福利等高出基本工资近十倍。如按照实领金额再赔偿一次,明显对单位不公平。求解?

按实领工资数额。各个月工资乘以2。以前工资是多少,就补发多少。
楼主说的是双倍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金。请各位朋友回答时看清问题,再作解释。
所谓“双倍工资”就是原有工资的两倍,以前发放过一次,现在再补发一次,即可。

关于经济补偿金,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里,原文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原文如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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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首先你要判断解除合同是因为什么原因,大部分情况劳动法都只要求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啊,除非是公司无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双倍。不过职工可以和公司商量,最后定下来赔偿双倍也是没问题的。
关于计算基数,是前12个月的收入的平均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福利需要分情况看。法规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 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项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赔偿金额也是有上限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以你把平均收入算出来后看是否超过地区平均工资的三倍。
针对你说公平不公平,我再吐槽下,除非是高级管理阶层,下面普通的员工都是给公司打工,被剥削的,大部分价值都被企业拿走了,支付一些补偿金有什么不公平的。而针对工资很高的高级管理者,在劳动关系中也不一定都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也有赔偿上限的约束,减轻公司的负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作出相应规范性意见,审判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方式也因此多种多样,具体要看各个地方的审判口径。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2011年)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二:中山市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1年)第四条第十四项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计算。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四:由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年3月)第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年)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34号)第3条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由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浙仲〔2009〕2号)第38条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第3个回答  2015-08-26
  1、双倍工资基数标准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再发放一次就行了。
  2、"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再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第4个回答  2012-10-19
是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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