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贷款买的期房,今年(2014年)才拿到房子,首付是父母付得,贷款还未还清,房产证也还没有下来,(购房合同,贷款合同 都是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那么问题来了:
1、如果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我与女朋友领证结婚了,那么房子算共同财产吗?具体怎么分配的?
2、领证登记后,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添加女方名字吗?(有人说在贷款没还清之前不能添。到底是能还是不能?)
3、领证登记后,办理房产证时不添加女方名字,财产如何分配?添加女方名字后,财产又是如何分配?(婚后会有夫妻共同还贷情况)
4、如果添加女方姓名后房子成为共同财产,万一到了要分割财产的地步,那这套房子会平分吗?,怎么规避这种风险呢,毕竟首付是爸妈辛辛苦苦赚的血汗钱,不想让爸妈蒙受损失。
分不多,见谅,只求法律届的大神能帮我解释解释!感谢啦
《婚姻法解释(三)》有关于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的解释。
1、如果在房产证没下来之前,和女朋友领证结婚了,房子不算共同财产吗?具体怎么分配的?
2、领证登记后,办理房产证时可以添加女方名字。
3、不会平分。如果婚后女方参与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规避离婚风险可以提前做房产公证。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房子拿到了,但是房产证拿到之前,领证了,办房产证的时候会不会要求拿结婚证?房子也算是婚前财产?
追答那也是婚前财产 办证时间不影响 因为买房行为是婚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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