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我在2003年进入某企业,在总部工作5年,5年后调到某分部(当时只是一个部门),后来部门发展成为独立子公司,子公司成立时总部没有与我们签订解除合约),在人力资源系统上显示入职时间是2003年,公司以现在是独立法人代表与总部无关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8个月,只赔偿3个月的违约金,请问这样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