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车祸住院对方全责,除了保险公司赔偿外,对方对本人有什么补尝

如题所述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我方须先列出一份交通事故求偿项目和金额计算明细表,在合理求偿范围内,当保险公司赔偿不足时,我方都可要求对方肇事者补足。

    在交强险的范围内,只要肇事车辆被认定有任何责任,受伤者可以先在交强险中可以获得理赔,此时是无须计算双方责任比例的,超过交强险的部份,再由有责任的人依照须负担的比例理赔。

    交强险赔偿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含误工费、护理费...等。未达伤残等级也可申请)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一般来说,我方可向有责任的人求偿的项目大致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亲属护理也可主张赔偿)、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此外,我方后续若衍生出,经过鉴定后被认定符合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的状况时。

    若真如此,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讨论。

    加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2-21
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的情况,一般认为全责方需要承担事故所有直接损失,包括直接财物损失,人伤治疗医药费用以及死亡伤残补偿。
对于额外损失的定义,如因车辆维修期间带来的交通费用,此类属于法律支持范围内的直接损失,可凭相关的费用单据发票等直接向全责方索赔。
但车辆修复后出售转让带来的额贬值损失,法律上认定其属于交通事故受损方可得利益的减少,属事故间接损失。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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