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分房,按市场价值给与另一方适当补偿;或者双方都不要房,将房屋变现后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资料:
您好!非常感谢,我想问一下,如果宅基地是男方的有房本,婚后夫妻在自家院子新建的房子,离婚后,是只给女方建房所出的费用吗,还是按着市场价格每平米费用
追答你好, 这是不能按照市场价的,因为这根本不是商品房, 我想请问,造房子的时候你有出资过吗? 有出资并有存根依据的话, 离婚后你只需给你妻子造价的一半即可, 我可以这么说, 宅基地不属于你也不属于你妻子,你们结婚/离婚,对它造成不了影响,这一点你要清楚, 然后是造的房子也根本不能交易,所以只需按造价返还即可. (看律师水平, 如果律师有头脑的话, 你只需拿出出资证据,无论你出资多少, 只要拿得出证据,就只用还她造价款的一半)
最后归纳一下,
1房子不能交易,不存在市场价,只需按照建筑款来分.
2你的宅基地并有房本,那么你具有主动权,即你主动给建筑款的一半给她即可了事(假设离婚)
3宅基地的所得, 无论你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离婚了均属于国家财产, 而使用权也始终属于你个人, 她无法分得半点, 如果她执意要那房子, 只能与你协商, 她给你一半建筑款,并以后每月给你一定的钱做为租借你宅基地建房并做其他用途的租金.
总之, 就目前情况而言, 你占有完全主动权. 这场官司无论怎么打,你都不会吃太多亏, 因为她就算找高级律师, 打速战, 你不吃亏还省心, 如果打流程,和你拖时间, 更好, 时间越长,对她越不利(因为官司期间房子无法做任何用途), 况且无论怎么打,你都不会有损失, 你大可放心.
这个怎么说
建房子的材料都是我去买的
老家的房子没有增值的
如果婚财产协议有效果吗?
追问只要双方认可并签订的
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什么都是你买的,也是你负责修建那么你的份额占比要高些
回答有老人的吗
我们家里就一个老人了
追问如果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老人是没有份额的
回答婚后盖的房子,需要什么证明吗?
追问不需要
双方针对这个房产先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