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分割房屋前必须首先区分出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因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所以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我们知道,农村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户个人财产,但是地上的房屋却是农民自己的财产,那么在夫妻离婚后,农村宅基地及农房怎么分割?法院怎么处理?
【案例分享】
宁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对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对宅基地及房屋分割问题进行调研分析,发现2017年全院共判决离婚647件,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281件,诉讼中要求分割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45件,仅有6件进行了分割,分割率仅为13%。
“共同财产难认定。家庭财产要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有时男方为了不给女方财产,放弃分家析产的权利,而法院也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决男方分家,阻碍共同财产权属认定而无法分割。”据介绍,分割率偏低的原因主要是为,分割依据不充分。农村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屋登记制度,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且大多登记于男方名下,女方只享有房产权益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导致法院只能依据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难以支持女方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受法律规范及现实限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进行了严格限制,若女方是城市户口,是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益的,即便女方随夫迁移了户籍,但并未因户籍的迁移而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待遇”)的身份,而这一身份却是宅基地获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妇女在离婚时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受到限制,离婚妇女的权益无法保障。
“因案施策依法区分财产性质合理分割。对婚前一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论是一方父母出资所建,还是夫妻一方出资所建,该房屋均是一方婚前财产,夫妻离婚时只能判归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对建房时欠债且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得到房子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对婚后建房的,即使一方在婚前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将房屋判归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或根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多层、多房的特点,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对婚后建房能够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离婚时可以对作为家庭“户”应享有的各项权益由夫妻平均分配;夫妻婚后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修缮的,离婚时未分家析产,可先对房屋进行评估定价,再按共有人数及相应比例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法庭建议,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和宅基地及房屋流转配套制度。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女性权益,并结合实际情况,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建立房地价款评估机制。综合考量当地经济现状、周边开发商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等多种因素,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价格进行合理评估和实质认定,并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实际解决离婚诉讼中宅基地及房屋权益分割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