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系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1万元以李某的名字和密码开立了一张定期存折,存折由张某掌管,存折于2006年2月1日到期,李某于到期日后几日内提出离婚,并将存折挂失后将全部钱取走。
问:张某手中的存折现已是废纸一张,能否作为共同财产的证明?如果李某撒谎说已将取出的钱分给了张某一半,张某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依法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所以本案中李某主张为自己的财产,张某则主张为二人共同财产,根据本条规定应由李某负举证责任,有责任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李某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存款为其个人所有,则应推定为共同财产。
技巧提示
在婚姻官司中,首先要明确夫妻之间哪些财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这个是举证的前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