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业费的种种理由,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如题所述

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业主拒交物业费成为了一个大难题,摆在所有物业人的面前。根据实际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情况在此大致归类整理,列举几条常见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看看哪些理由如果起诉至法院会得到支持,哪些理由则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支持哪一方?
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达标
房屋质量问题是造成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的主因之一,也是引发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诱因。比如常见的房屋漏水、洗手间渗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等,业主往往把此类问题归类是物业公司不作为、不处理、不维修,进而拒交物业费。
其实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管理费的缴纳则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根本就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但也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过往的案例证明,这个理由是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2-10
为什么拒交,如果是物业管理不到位要拿出证据,法院只认证据。
第2个回答  2018-12-11
一、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另外,虽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人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房子存在质量问题,能不能拒交物业费?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遗留问题,应由业主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解决,与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据此拒绝交纳物业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签委托协议。
三、能否以人身、财物受损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服务费。
四、能否以有人私搭乱建为由拒交纳物业费?
对于在违法搭建、侵占公共区域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对侵占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小区内的私搭乱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投诉后,及时与相应业主取得联系,发送了书面整改通知书,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于业主据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五、房子没有入住,也要交物业费吗?
最高法《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物业费是指物业公司提供公共部位清洁、绿化、公共设施保养、公共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具有共同性质的服务,所应收取的费用。物业费具有综合性,不因个别业主没有入住而免除。所以,无论业主基于什么原因未入住,均应交纳物业费。关于房屋空置的认定及物业费交纳比例,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如无有约定,则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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