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出差辞职,公司不报销所有费用,合理吗

如题所述

试用期内出差辞职,公司不报销所有费用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报销公司业务的费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扩展资料:

报销费用的范围规定:

一、企业可以自己内部制定出差时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即什么情况下、什么职位的员工可以坐飞机,什么情况下只能坐火车,汽车。餐费标准是多少钱一顿,这些标准都是可以由企业内部去制定的。

然后员工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由出差人凭相应的税务发票以及企业的限额标准报 销即可,出差补助也是同样的思路,即由企业制定相应的标准即可。

二、招待客人的餐费应该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核算,不计入差旅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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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10
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呀,你只要是出差,那就是为了公司的事情的,我之前还没入职的时候就出差了,后来没去入住,公司照样报销了费用,所以你要去据理力争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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