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出差辞职,公司不报销所有费用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报销公司业务的费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这里需注意将“随时通知”改为“提前三日”通知了。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扩展资料:
报销费用的范围规定:
一、企业可以自己内部制定出差时各项费用的报销标准:即什么情况下、什么职位的员工可以坐飞机,什么情况下只能坐火车,汽车。餐费标准是多少钱一顿,这些标准都是可以由企业内部去制定的。
然后员工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由出差人凭相应的税务发票以及企业的限额标准报 销即可,出差补助也是同样的思路,即由企业制定相应的标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