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婚后刚生完小孩,女方老家此时有占地赔偿的政策,其家人强烈要求将儿子的户口上在女方老家用于得到更多的赔偿款,我自己则希望将儿子的户口上于自己家。在此件事情上男方家庭与女方家庭闹的及不愉快,因此夫妻间就此事情签订了一份协议:女方将儿子的户口上于她自己老家用于获得更多的赔偿款,协议中提出在孩子落户以后的生活中不管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则归男方所有,女方在签署过后则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小孩儿才半岁,女方提出由于生活中有很多事情导致感情不和,提出离婚的要求,且想拿走孩子的抚养权。由于此份协议未到公证处公证 请问此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