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因家庭矛盾发生撕扯,受伤方头部和小腿分别有一小块红
肿,没有脑震荡。鉴定为轻微伤。受伤方不认调解,公安机关说轻微
伤就必须拘留,是这样么?因为这是亲人之间发生的矛盾,而且伤情
离轻伤较远,也没有造成什么恶劣影响。这是否符合《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国家有对于“情节较轻”的司
法解释吗?对此进行行政诉讼的话,法院会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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