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因家庭矛盾发生撕扯,受伤方头部和小腿分别有一小块红
肿,没有脑震荡。鉴定为轻微伤。受伤方不认调解,公安机关说轻微
伤就必须拘留,是这样么?因为这是亲人之间发生的矛盾,而且伤情
离轻伤较远,也没有造成什么恶劣影响。这是否符合《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国家有对于“情节较轻”的司
法解释吗?对此进行行政诉讼的话,法院会支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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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伤情鉴定是轻微伤,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如果你不同意调解解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本法做出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被害人还可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题解不成的,可以在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到法院诉讼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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