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的确定

我介绍的一个朋友在工作中发生大腿骨折,现在已经做完手术.像这种情况,医疗期应该多长?出院后,如果工伤签定的话,是不是在医疗期后进行?医疗期内单位应该如何合理支付他的待遇?
手术中植入了钢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骨折的医疗期,也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是三个月,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待遇,象打了钢板的医疗期肯定要延长,具体延长多久必须由专家说了算.可以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单位同意就可以延长,单位不同意的可以通过停工留薪期延长鉴定来确认是否可以延长.但工伤等级鉴定必须在取出钢板后才能进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7-05-13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必须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对工伤鉴定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已经有了工伤认定,那么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工伤鉴定的申请.请区分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认定是有时限的,而鉴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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