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究竟如何确定?

什么样的规定?
江苏省有没有?

有,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具体的是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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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现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过24个月。
具体依照《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每个地方有不同的标准。
第2个回答  2010-12-13
这个专门有停工留薪的规定,要看受伤部位及程度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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