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11月进入一家集团公司的A子公司实习,10年6月1日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缴纳了A子公司当地的社保公积金;
2、2012年6月因工作需要调到该集团公司下属的另一家B子公司上班,因为B子公司当地社保公积金的需要,需要在当地参保,原劳动合同就签订了解除协议,福利、工龄等不变,重新签订了B子公司的劳动合同3年:2012年6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并缴纳了当地的社保公积金;
3、2014年5月因工作需要又调回了该集团公司的A子公司上班,因为公司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社保公积金,又需要在A子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所以原在B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签订了解除协议,福利、工龄等不变。又重新签A子公司的劳动合同3年:2014年5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并购买了当地的社保公积金;
4、合同到期后,查看了原来的合同,公司劳动合同有个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乙方应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手续。若乙方未按照本条提出书面续签申请的,则视为甲方在维持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下,乙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自然终止。”
现合同已经到期,人事部门一直未通知续签,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我也一直正常上班,现公司在变革,对部分子公司进行了合并,组织架构都变了,人员也多了,现在就是在做人员优化(实际就是裁人),如果公司把我优化了,像我这种情况:1、我可以诉求哪些补偿?2、现在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无固定期合同关系?3、公司是否有权把我优化?4、公司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5、公司是否有权以合同到期我未提出书面申请续签为由进行终止?如果这种情况该如何诉求?是否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