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过3次,现合同期满未续签,但仍在上班,现在是否属于无固定期合同关系?

1、2009年11月进入一家集团公司的A子公司实习,10年6月1日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缴纳了A子公司当地的社保公积金;
2、2012年6月因工作需要调到该集团公司下属的另一家B子公司上班,因为B子公司当地社保公积金的需要,需要在当地参保,原劳动合同就签订了解除协议,福利、工龄等不变,重新签订了B子公司的劳动合同3年:2012年6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并缴纳了当地的社保公积金;
3、2014年5月因工作需要又调回了该集团公司的A子公司上班,因为公司为了便于统一管理社保公积金,又需要在A子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所以原在B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签订了解除协议,福利、工龄等不变。又重新签A子公司的劳动合同3年:2014年5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并购买了当地的社保公积金;
4、合同到期后,查看了原来的合同,公司劳动合同有个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乙方应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续签的,办理续签手续。若乙方未按照本条提出书面续签申请的,则视为甲方在维持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下,乙方不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自然终止。”

现合同已经到期,人事部门一直未通知续签,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我也一直正常上班,现公司在变革,对部分子公司进行了合并,组织架构都变了,人员也多了,现在就是在做人员优化(实际就是裁人),如果公司把我优化了,像我这种情况:1、我可以诉求哪些补偿?2、现在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无固定期合同关系?3、公司是否有权把我优化?4、公司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5、公司是否有权以合同到期我未提出书面申请续签为由进行终止?如果这种情况该如何诉求?是否可以仲裁?

1,如果劳动合同中无明确约定,可视为继续履行,则可以要求从2015年5月至今每年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足半年的部分按半年算给半个月工资)。2014——2017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约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必须续签合同,则合同到期超过1个月没有续签合同又没有辞退员工可视为企业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形,可要求从合同到期之日起每月双倍工资赔偿。两者只能选其一。

2、现在的劳动关系不是无固定期合同关系,无固定期合同关系需要在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或连续两次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这都算不上,因为无论A,B公司股权关系如何,只要B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则你就不属于在A公司连续聘用。
3、当然有权优化你,给补偿就行了。
4、劳动合同条款虽有不十分合理,但是合法。
5、终止当然可以,按上面说的补偿就行,当然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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