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本人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解答,还请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谢谢!
本人有一闲置房屋,于2007年1月份出租给乙方,由于房屋为旧村改造安置房,因此,05年冬第一年取暖费村里没有收取,06年冬取暖期初,村里也并未通知收取费用,且已经正常供暖。所以,在同乙方签合同时,曾口头承诺:村里不收取,也就不必交纳取暖费。(补充:当时乙方提出该房暖气不热,找物业,物业随即打开阀门,开始正常供暖,后来的相关取暖费,也经过交涉由此天收取)租赁合同就取暖费问题并未涉及,房租有约定,水电有线等费用乙方自理。
2007年2月,本村村委与热力公司发生纠纷,诉讼失败。村委经过协商,开始下通知收取暖气费用,此时已供气2月,继续用的交一定费用,不用的交规定日期前的前期费用,必须交。且对于外来租房住户,不享受本村优惠待遇,按外来住户标准缴纳取暖费用。本村村民按时交纳,所知其他租赁户也有缴纳。
由于政策变更。取暖费已有(本人)甲方代为缴纳。
咨询1:此取暖费用是否该有乙方(房客)承担?因其为实际受益者,甲方有无权利和依据向乙方索取?
咨询2:就乙方以本人当初口头表述“应该不收取暖费”为理由,并提出当时有其同事作为证人为理由,以此作为口头合同,拒绝缴纳;并说村里物业突改政策与村民本人是另外合同关系,与乙方无关,拒绝缴纳取暖费。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和效力?
咨询3:本着友好原则,我该如何解决此事,请提供建议。
谢谢律师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请提供相关条款和案例或司法解释说明,谢谢。
网友:小阁 E-MAIL:banpo@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