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
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乎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释义中的原文。因此,当你使用该条时,应该注意你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该条之情形,或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情形不存在。否则你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第90规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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