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就职于一家小型私企,工作已两个多月由于收入微薄,公司压一个月工资不发,且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合同时只有单份的劳动合同,且没有甲方签字和盖章,向人事索要第二份劳动合同,自留至今未果。我想以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请问,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怎么写,2,递交后多久可以自动离职,3,我可以要求公司补交这几个月的社保和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