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主体违反多个行政法律,按照罚款数额最高的规定处罚。如果是同一主体的多个行为,则可以分别处罚,一个主体同一行为违反多个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的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并且要在所应受到的不同处罚幅度的条款之间,择一从重处理。
法律分析
择一从重原则,是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而只有在刑事处时可以数罪并罚,在行政处罚中是不能累加的。若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法律规定,构成两个违法行为,且同一行政机关享有对两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如果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可以吸收另一个违法行为的责任时,如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降低资质等级,另一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吊销资质证书,就可以只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无需再降低资质,因资质被吊销后,也就无资质可降了。又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而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又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如果先行查处的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已实现了法律的目的,如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后查处的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做出拆除决定时,鉴于先查处的机关已做出了拆除决定,就可不再做出拆除决定,如果依法还有其余处罚种类可并处的,或者说先行查处的机关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还不能全部实现法律所要实现的全部目的的,可再依法给予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再如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权又不在同一行政机关的,除罚款外,各机关可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分别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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