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事情是这样的:主人公A
A3年前与前妻离婚,儿子未成年,抚养权给了前妻。当时法院判决离婚,其实当时A已患有精神病,并曾入院治疗,后出院,但判决离婚时认为他是正常人。
A离婚后与其母亲、小哥哥一家三口同住,(其父亲已过世),由母亲照顾,但母亲去年过世,但A现仍与小哥哥一家三口同住。
现在A的儿子已经18岁成年,但3年来从未联系过A。
A另有两个姐姐,一个大哥。
由于A精神状况每况愈下,有加重情形,于是其姐姐为其办理了精神病残疾证,三级,监护人填写其姐姐。
现A有一处房产,即将拆迁,由于A无法提供身份证,房产证等一切证件,所以出现较大困难。
问题:
1、残疾证上面的监护人是否有法律效力,实际点说就是对其房产有没有处置的权利?
2、其年满18岁的儿子是否对其房产有处置的权利?
3、如果都有,应该听谁的?
4、因为担心其儿子到时候拿房子的时候很爽快,但是又把他有精神病的父亲不顾,依旧丢给A的兄弟姐妹,对与其儿子这样的行为,有什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