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和终止”的部分就有如下条文: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所以,如果劳动者无法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离职时间约定,那么只要劳动者提交了书面形式的通知,三十天后就可以合法离开公司。而如果劳动者还在试用期的话,这个时间就会被缩短到三天。所以大家提出离职申请的时候,一定要保留书面形式通知的证据,比如纸质文件、电子邮件等。
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语言或者行为暴力的手段胁迫劳动者,不允许其离职的话,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甚至可以立刻离开公司,恢复自由身,连通知都不用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