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的钱算不算是婚后共同财产?

我们是2013年腊月十九(阳历2014年1月19号)结的婚, 当时他户口在学校没迁回来领不成结婚证,就没领.
当时只是在办了酒席,办了结婚仪式,直到2014年的7月7号也就是半年后领的证.
婚后一个月内就怀孕了, 到现在孕34周左右,
因为诸事感情不合, 我实在受不了了想离婚,
想问一下关于离婚的程序,
结婚前他家一共送了彩礼是8万8,加上其它小钱之类的一共是十万.
结婚仪式当天我陪嫁了一台电脑,一些衣服,一些被子之类的
还有6万支票,
结婚时他爸买了一辆6万2的小车, 当时只付了3万的钱,剩下的3万2是婚后五个月的时候我用我的陪嫁帮他还了2万,他自己也在外面借了1万还了车款.
婚后四个月的时候,他姑姑借走了三万.

就等于我陪嫁了6万, 但是我5万都拿出来 了, 车上户的时候因为他户口没回来所以上的是他爸的名字,

我现在纠结的是,我办结婚仪式时的陪嫁六万块钱算不算婚后共同财产?
毕竟那陪嫁是在领结婚证前陪的, 不是领结婚证后...

再有, 如果陪嫁六万如果算是婚后共同财产,我已经拿出了五万, 是不是就算按共同财产划分,他还得返还我2万?

因为现在怀孕34周,查出是女儿, 他不是很喜欢, 从怀孕知道是女儿以来就不怎么管我,
他家里 人也一样,都是重男轻女,
孩子生下来后,归谁? 如果他家不要的话, 我是不是可以签一份他们永远不管不要这个孩子, 这个孩子的一切由我负责,哪怕是我送人他们也管不着,因为他们不要,我是不是就可以送人.... 找一个好的家庭把孩子送人行吗?

我们婚后没有其它财产纠纷, 就只有这些, 现在很是头疼 .

想请专业律师给点建义, 我该怎么办?

  女方陪嫁的东西,离婚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根据我们的民间婚俗一般情况下陪嫁的东西是对女方的赠与。因此陪嫁的东西一般认定为一方财产。根据你表述,应属于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孩子还在哺乳期法院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孩子较小时一般也会认定抚养权归女方。你如果有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如何抚养孩子有你做主,但其父有探视权。你送给别人养的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可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