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于2005年分给我一套住房,是别的单位的房子,这个单位和我所在单位是一个系统的,以前一个系统内由于时常有人员的调动,住房互相渗透。2000年左右各单位的人基本上都把自己居住的住房购买了。我这套住房当时的房主调到新单位,他可以在新单位分到更好的房子,因此没有买,后来他退房,给了我。我有居住权,无产权。
我想请教:
1.我现在这套房子很旧了,几年之后可能会拆迁,我没有产权,手里只有几年来缴纳水电煤气的票据,能算作拆迁户吗?能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吗?
2.这种房子有产权吗?那个单位当时是否要集中办理产权?还是个人不办单位根本就不能办?
f3841p5zf,你说了和没说一样
对于没有个人产权的公房拆迁是要看这公房是什么年代出租给你的?如果是计划经济年代带有福利性质的那种公房,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市房管部门与市民有租赁合同的公租房,这些房屋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出市场时在那个年代一般都进行了房改,房屋经房改后个人取得了产权。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单位没有房改,对这种性质房屋也没人再过问,房屋也不维修也不收租金,这类房屋在拆迁时是要先房改再征收,房改时房屋实际租赁人缴纳该房的重置价格减拆旧变为私人产权,征收时征收人会协助你办理相关房改手续,然后就可以与其它私人产权房屋一样征收评估补偿了。
如果不属上述性质的公房,征收时公房的所有人如国资委、房管局、国有企业等,可以与你解除租赁关系,你另找住所。或保持租赁关系,房屋征收后的新安置房仍然出租给你并与你重新签订新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仍然公有你有居住权。
补充:看到了你的具体情况后我分析你这房屋是可以房改的,因为之前不少人已经房改购买了单位的房屋,由于人员调动那人没有买给你住了,你又没有买下来至今仍属公房,这也是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征收时可以一并解决的。
参考资料:百度一下
吕小冬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