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4日,我进一快消品企业从事业务工作,进去时公司负责人跟我口头承诺2-3月可以转正,试用期工资是1400元(包含所有报销在内,如餐费,车补费,电话费),转正后可拿3000元左右,还有五险一金。在此工作期间,基本上是早出晚归,很辛苦,每天的工作在十小时以上,偶尔周还得加班,这都没有加班费。3个月过去后,直到现在,我一直追踪转正的事,但公司给我的答复是,现在公司没有人离职,也就是说没有人员编制,不能转。反过来说,如果公司一直没人离职,那我不是一直转不了吗?当初公司既然知道没有人员编制,那又为何要招5个业务员(另外4个走了,跟我一批进的公司),公司这样做不是在愚弄我吗?。另外每月1400元根本达不到株洲这边的消费水平,每天吃饭,租房,摩托车加油等等......请问公司是否以违法?我该如何维权?
请各位多多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个企业也是很有知名度的)
如果公司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此时不算违法行为。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扩展资料:
实践中,很多工作并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
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