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工作满15年,如果公司要裁我,我可以申请双倍N+1赔偿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与公司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现在公司准备裁员,要跟我协商,赔偿N+1,但我要求(N+1)*2,不知道我的要求符不符合法律条款,我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谁可以明确的帮我解释一下?谢谢

  如你没有过错,公司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28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雇你,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01
1、不要直接找律师,这种情况应该到你所在市县区的社保局(劳动局社保中心),那儿会有一个仲裁机构,你自己去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仲裁会要你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如果你确定要与公司打官司,那么现在开始收集书面证据(比如你每个月的工资条,上班的刷卡记录,平时工作方面有你和领导签字的文件等等。)
3、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而公司又没有按照合同法规定与你签合同,仲裁的结果会对你有利的。而且如果公司这一年时间都没给你交过社保,社保部门还会继续找这个公司麻烦呢。

我就是做HR的。其实如果你与该公司的人事部门谈,他们应该会与你达成一些协议。如果你铁了心要他们受的制裁,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吧。政府现在是民不举,不究。仲裁法庭一开庭,这家公司要倒霉了。
第3个回答  2010-12-28
是的,如果公司不赔偿,你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4个回答  2011-01-10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上述赔偿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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