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小陈是某物业公司保卫科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表示愿意续签合同,但工资照旧,小陈感觉工资一点都没加,再工作下去也没意思,表示不愿意续签合同,但是公司需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小陈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表示愿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小陈不愿意续订的情况,那么,劳动合同就自到期之日终止,公司不需要支付小陈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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