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在用工之日起1一个月内,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员工拒绝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实际工作日的劳动报酬需支付给劳动者。
根据上述条例第六条,如果超过1个月后不满1年,员工仍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超过1年后,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时侯不管签订不签订的原因了,用人单位除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段时间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外,还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的意思是除非法定原因,否则不得辞退劳动者),还应补订书面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