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业主拒交物业费主要凭借以下七大事由: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7、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例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收费,违反合同约定占用或出租公共绿地、空间。如果物业没有以上行为,业主必须缴纳物业费。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收费规定》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物 业 管 理 条 例
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以上主要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而得出的情况。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资料:物业管理条例_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五种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服务质量不达标,全体业主可拒缴,但需要有力证据。
扩展资料
事实上,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或者认为物业费太贵等等,都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这些问题,理应通过业委会等渠道来解决。而对于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是可以进行警示和提起诉讼的。
但在现实中,物业公司很多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走这条路。
对于物业公司来讲,诉讼成本是一回事,起诉了也较难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物业公司也应从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做起,在日常管理服务中赢得业主的好评,这才是提高业主认可度,减少收取物业费阻力的根本途径。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无可挑剔,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只会是极少数业主,那样就不大可能发生破窗效应,更不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参考资料: 人民网-小区物业频退出,恶性循环须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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