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为2万元。
(2)进口生产家具用的辅助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18万元,缴纳关税2万元。
(3)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234万元。
已知: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为零,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1)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第1个回答  2011-01-09
销售收入234万元,增值税税率17%,销项税为34万元。取得进项税13.6万元加关税2万元合计15.6万元。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18.4万元。
第2个回答  2011-01-05
销项:234/1.17*0.17=34
进项:80*0.17+2*0.07+(18+2)*0.17=17.14
应纳:销项-进项=34-17.14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