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2010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以空运方式从境外进口化妆品一批。该批化妆品境外成交价格加运费折合人民币200万元。经海关审查,企业申报的完税价格未包含保险费,甲公司的解释是相关费用无法确定。海关对此依法进行调整征税,甲公司获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
(2)将上月进口的化工原料价值100万元全部发往乙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支付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加工收回的应税化妆品继续加工成另一型号的化妆品,加工完成后将其中的80%内销取得含税销售额257.4万元。
(4)本月从丙酒厂购进酒精3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款3万元,取得乙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90万元,增值税为15.3万元。
(5)本月向丁企业购进香粉5吨,每吨不含增值税价款10万元,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
(6)甲化妆品厂领用10吨酒精和3吨香粉,生产8吨的香水,当月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价款20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假设进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5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
(2)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乙公司受托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甲公司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