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无同类产品售价)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