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急,快要考试了。。。

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0000元。
(2)提供100000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0000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无同类产品售价)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已知: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消费税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3)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时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1.17 × 20%+20×2000×0.5÷10000=42.755(万元)
品牌使用费应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消费税的方法。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药酒属于其他酒,采用从价计税的方法。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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