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经商、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后该公务员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称自己对另一方的一建设工程有出资,且要求利润分成。但另一方在了解事实后发现该部分出资实际上是投入到本合同另一方的另外一个工程中的。请问这个合同的效力如何?若无效则合同中的公务员要求的利润是否不需要支付而只支付这部分实际上投入在另一工程中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