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4了,2011年1月27号结的婚,婚前男方按竭的房子,还有6万元贷款没还完,结婚时男方没给一分钱,装修房子时我出了1万元,房子是男方的名字,结婚几个月了男方没给过我最基本的生活费,现在我要求离婚财产怎么分配?要是男方要求离婚财产又怎么分配?
结婚时男方说他父母给了三万块钱,其实这三万块钱是当初男方买房子首付按揭钱不够他父母给的,这三万块钱算不算我们的共同财产?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要是离婚能不能要求男方付瞻养费?
老公坚决要离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黄女士一开始以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够一直这样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个女人出现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当时气头上她是想过要离婚,但是后来冷静下来,回想以前跟老公的点点滴滴,她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放弃这个家庭,但是老公对她的态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烦。
但是,黄女士也没有因此放弃,她相信老公会再回到她的身边的。
她在网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讨教了许多办法,但是效果不大。后来,她在网上找到了缘盾情感挽回机构。
缘盾情挽回感机构有专业情感挽回老师、资深高级婚恋关系指导师,帮助很多女性修复情感问题,很多家庭在老师的帮助下破镜重圆。当时黄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师给的观点是极其尖锐,一针见血,能一眼指出情感问题的本质。她听完老师的解答后,认识到经营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尘埃里,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几个闺蜜朋友讨教,就能改变。她决定按照老师的方法一点点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让她太意外了!
根据老师的指导,三天后,老公就主动提出谈心了。黄女士当时心跳得不行!以前他们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会说心里话!大概两个月后,黄女士反映说老公对她温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异样,更惊喜的是,老公主动带她去旅游!老公对她说:“突然发现你最近像刚谈恋爱那会儿,十分迷人!”黄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专业老师的帮助下从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华丽转身,修复成功了。
黄女士曾经抱怨上天的不公,不过后来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过自己抓牢的。她很幸运,找到了缘盾情感挽回机构,改变了这一切;她也很聪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没有对症下药,就用了这一招——找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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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才三个月性格不合想离婚,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婚后共有财产,对于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两人离婚只能分割属于两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双发可以协议分割,对于财产分割分配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扩展资料:
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
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
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
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
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我想知道的是离婚这6万元贷款我要不要承担一半?房子会不会分我一半?我陪嫁的1万元能不能要回来
追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男方婚前的购房,那么这个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你也不需为按揭承担义务。同时在婚姻存续期间还得按揭贷款数额(也就是婚内房屋债务减少部分)包括他母亲给的3万元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你的1万元也属于共同财产。也应当共同分割。